14.下列何項敘述不是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的內容?
(A)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
(B)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
(C)法官於審判時,確信應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得依其確信,逕行拒絕適用該違憲之法律
(D)司法院之命令,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並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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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96), C(2615), D(601), E(1) #132461
統計: A(26), B(96), C(2615), D(601), E(1) #132461
詳解 (共 4 筆)
#767521
(C)法官是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不得逕行拒絕適用該違憲之法律,應該要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才對。
(D)同理,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若有涉及法律上的審判見解,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拘束。
(D)同理,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若有涉及法律上的審判見解,法官審判案件時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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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79
釋字第 371 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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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03
可以不適用命令 法官應依法律審判而不一定考慮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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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36
C是若法律拒絕適用要經大法官解釋嗎? D是命令違憲法官可以不鳥命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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