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有關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公法上之爭議,僅確認及給付訴訟,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
(B)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
(C)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得提起
(D)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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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8), B(182), C(249), D(106), E(0) #319859

詳解 (共 10 筆)

#389351

 一、撤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違法
  (二)該違法行政處分尚有效存在
  (三)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違法處分侵害
  (四)已踐行先行程序: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
 
二、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一)一般確認訴訟:
A、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B、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撤銷訴訟者,不得提起之。
C、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何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參酌民事訴訟法上的判例解說,如最高法院四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一號判例稱:「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公)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即為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得提起確認訴訟。
  (二)追加確認訴訟(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
 A、須具備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B、原行政處分須於提起撤銷訴訟後已終了
 C、須轉換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
 D、原告須具備權利保護之必要
 
三、給付訴訟:
  (一)一般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1、給付標的:
    A、請求公法上之財產上給付
    B、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C、請求公法上契約之給付
   2、因被告不為給付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3、給付訴訟應以行政處分遭撤銷為據者,應提起撤銷訴訟併為給付訴訟之請求
  (二)課予義務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1、經申請而不為行政處分
    A、依法申請為行政處分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B、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C、經依訴願程序後
    D、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2、經申請而被駁回
    A、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
    B、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
    C、經依訴願程序後
    D、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四、公益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九條):
  1、人民為維護公益
  2、對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
  3、行政機關之行為是違法
  4、公益訴訟之提起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五、選舉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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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239
這題是行政法的範圍吧怎麼會放在憲法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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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291
國考是沒有範圍的,國文都會考英文了(外來語ex,巧克力)

更何況 ”行政法”本來就是將”憲法”的執行實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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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057
由公職►憲法 移到 公職►行政法(包含行...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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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89
不會啦,我知道有搜尋功能,只是順手在寫完題目時回報錯誤分類而已 : )
謝謝你的好意
釋字真的是很多很難全部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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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346
回樓上
我知道考試當然沒有範圍
我只是認為,這裡既然有分類這項功能,剛好很明顯分類錯了,那就把它分好做好
如此而已,否則阿摩也不用有分類這項功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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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469
修改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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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993
請問(A)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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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57
回樓上
真的只是非常單純好好利用阿摩的分類功能而已啊,我上面也已說過了,各位會不會想太多了呢?
實在不曉得為什麼對於我想回報正確分類這件事有這麼大的反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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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459
憲法這科就是任何有關中華民國的律法都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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