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有關決算之敘述,何者正確?
(A)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四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B)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
(C)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四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D)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四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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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34), C(56), D(6), E(0) #1840622
統計: A(14), B(734), C(56), D(6), E(0) #1840622
詳解 (共 3 筆)
#3208539
決算法
第 二 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之結束期間。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第 七 條
決算所列各項應收款、應付款、保留數準備,於其年度終了屆滿四年,而仍未能實現者,可免予編列。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必須繼續收付而實現者,應於各該實現年度內,準用適當預算科目辦理之。
第 十四 條
附屬單位決算中關於營業基金決算,應就執行業務計畫之實況,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之,並附具說明,連同業務報告及有關之重要統計分析,分送有關機關。
各國營事業所屬各部門,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或轉投資其他事業,其股權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決算。
第二十六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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