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下列與國家課稅有關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應依公平原則為之
(B)應依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為之
(C)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二六號解釋認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屬稅捐性質
(D)大法官釋字第四二六號解釋認定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所要求之法律保留,不須如稅捐之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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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0), C(1303), D(1013), E(0) #133019
統計: A(46), B(30), C(1303), D(1013), E(0) #133019
詳解 (共 3 筆)
#124636
(C)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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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10
釋字426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
此項防制費(特別公課)既係國家為一定政策目標之需要,對於有特定關係之國民所課徵之公法上負擔,並限定其課徵所得之用途,在學理上稱為特別公課,乃現代工業先進國家常用之工具。
特別公課與稅捐不同,稅捐係以支應國家普通或特別施政支出為目的,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課稅構成要件須由法律明確規定,凡合乎要件者,一律由稅捐稽徵機關徵收,並以之歸入公庫,其支出則按通常預算程序辦理;特別公課之性質雖與稅捐有異,惟特別公課既係對義務人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故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應由法律予以規定,其由法律授權命令訂定者,如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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