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仲裁法第 15 條規定:仲裁人有有民事訴訟
法第 32 條所定何人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A) 檢察官。
(B) 律師。
(C) 法官。
(D) 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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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64), C(1109), D(193), E(0) #3312977
統計: A(82), B(64), C(1109), D(193), E(0) #3312977
詳解 (共 2 筆)
#6207172
按仲裁法第15 條第2 項規定:「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 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 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利益衝突」之定義及範疇本指引規定之利益衝突,係「合理第三人觀點」(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a reasonable third person)之客觀標準。而本指引所定利益衝突關係之範疇,並不限於仲裁人或仲裁當事人本人,尚應及於仲裁人之律師事務所,及仲裁當事人所屬集團成員,且應於個案考量是否構成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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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332
依仲裁法第15 條規定,仲裁人應獨立、公正處理仲裁事件,並保
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 條20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
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者。
若有前述情形或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依仲裁法第16 條
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32 條20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
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
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
關係者。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者。
若有前述情形或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依仲裁法第16 條
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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