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營造業法第 51 條規定,複評為優良營造
業之營造廠商,承攬政府工程時,下列何者非該條所規範之實質獎勵措施?
(A) 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五十。
(B) 工程保留款得減少百分之五十。
(C) 押標金得減少百分之五十。
(D) 工程保證金得減少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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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3), B(87), C(107), D(55), E(0) #3312979
統計: A(1203), B(87), C(107), D(55), E(0) #3312979
詳解 (共 4 筆)
#6207411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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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0361
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
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營造業法51】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
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
辦法」與「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複評合格者,為優良營造業;並為促使其健全發展,以
提升技術水準,加速產業升級,應依下列方式獎勵之:【營造業法51】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
十以下;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
辦法」與「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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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413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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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7414
一、頒發獎狀或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二、承攬政府工程時,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得降低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申領工程預付款,增加百分之十。
前項辦理複評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可程序、複評程序、複評基準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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