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下列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何者有誤?
(A)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B)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C)最近二年考績(成)列乙等者
(D)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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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65), C(931), D(43), E(0) #163651
統計: A(54), B(65), C(931), D(43), E(0) #163651
詳解 (共 5 筆)
#722458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 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 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 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 、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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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82
〈c〉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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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6444
回3F,免除職務和免職是不同的~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公務人員考績法免職法律效果係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使其喪失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就是還有再任公務人員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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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444
有個地方想不透,請問懲戒法有說受免職處分者,不得再任用,那怎麼會有不得陞任的規定?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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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5330
免職後比起想再任的方法還是重考比較快,因為再任還要看機關願不願意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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