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種職位不屬於政務人員?
(A)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主任委員
(B)內政部社會司司長
(C)台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D)行政院衛生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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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933), C(141), D(30), E(0) #163661
統計: A(111), B(933), C(141), D(30), E(0) #163661
詳解 (共 5 筆)
#495500
| 類 別 | 月 支 數 額 |
|---|---|
| 政 務 人 員 | |
| 五院院長 | 323,490 |
| 五院副院長 | 214,310 |
| 各部部長 | 190,500 |
| 各部政務次長 | 165,855 |
| 常 務 人 員 | |
| 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 | 145,150 |
| 第 十 三 職 等 署 長 | 116,955 |
| 第十二職等司處長 | 111,585 |
| 第十一職等副司處長 | 95,560 |
| 第十職等室主任 | 86,130 |
| 第九職等科長 | 70,895 |
| 第八職等課長 | 64,870 |
| 第七職等股長 | 58,280 |
| 第六職等科員 | 50,225 |
| 第五職等科員 | 43,350 |
| 第四職等辦事員 | 40,500 |
| 第三職等辦事員 | 38,940 |
| 第二職等書記 | 35,550 |
| 第一職等書記 | 29,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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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27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本條例適用範圍,指下列有給之人員:一、依憲法規定由總統任命之人員及特任、特派之人員。二、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人員。三、依憲法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人員。四、其他依法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 員。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依憲法規定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人員,其退職、撫卹事項仍依修正施行前規定辦理。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第8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或比照第十四職等,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職位列第十三或第十四職等,襄理會務。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13條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署長處理署務。內政部組織法第4條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一、民政司。二、戶政司。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五、總務司。六、秘書室。內政部組織法第19條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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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098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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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129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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