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明訂正額錄取人員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
(A)進修碩士
(B)服兵役
(C)進修學士
(D)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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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9), C(746), D(58), E(0) #163668
統計: A(20), B(19), C(746), D(58), E(0) #163668
詳解 (共 5 筆)
#170321
| 第 2 條 | 公務人員之考試,.... 前項考試,應依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 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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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24
公務人員之考試,....
前項考試,應依用....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
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五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
逾二年。
正額錄取人員除前....
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
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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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178
****新修法*****103.1.22新法
第4條(正額錄取人員資格保留之事由及保留年限)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三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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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5
依該法第二條 確實沒有進修學士
就算用搜尋也找不到學士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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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40
這題答案錯誤吧 進修學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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