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負有的義務,不包括: (A)忠實義務 (B..-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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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努力把生活變好 高三下 (2023/08/25)
公務員服務法 第六條 (保持品位義務) (111.05.30全文修正、111.06.22公布) 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 修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本條依原條文修正。 二、本條修正理由:以公務員為全國國民之服務者,其處理之事務應公正衡平,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不當之差別處置,須公私分明,且公務員於為民服務時除應誠實外,亦應誠懇信實,爰於本條增列公務員應「公正無私」之用語,並將「誠實」改為「誠信」。又考量公務員保持品位義務應隨社會環境變遷與時俱進,原條文第五條有關「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用語較為抽象,另考量公務員因係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其...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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