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A)病患的身高
(B)病患的體重
(C)病患的血型
(D)病患的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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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714), C(88), D(5610), E(0) #1837913
統計: A(13), B(714), C(88), D(5610), E(0) #1837913
詳解 (共 5 筆)
#3153927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18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之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病患的姓名、年齡、性別及病名。
二、處方醫師姓名、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號碼、其簽名或蓋章,所屬醫療機
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三、藥品之名稱、劑型及單位含量。
四、藥品數量。
五、劑量及用藥指示。
六、開立處方日期。
七、連續處方指示。
第二項第七款所稱連續處方指示,包含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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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2761
| 藥師法19條 |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20條 | 醫師法14條 |
|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患之姓名及性別。 二、藥品名稱。 三、藥品單位含量及數量。 四、藥品用法及用量。 五、醫療機構或藥局之名稱及地址。 六、調劑者姓名。 七、調劑或交付日期。 下列事項得標示於藥品外包裝容器或列為醫師、藥事人員諮詢事項。 一、警語。 二、主要適應症。 三、主要副作用。 四、醫療機構或藥局之電話號碼。 五、藥品外觀標記其他用藥指示。 | 醫師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 一、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 二、作用或適應症 三、警語或副作用、 四、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 五、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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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4856
個人記法
藥品包裝上涉及病人個資的不標上去 像是體重,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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