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規定之選舉、罷免訴訟,其審判權屬:
(A)憲法法庭
(B)普通法院
(C)行政法院
(D)中央選舉委員會附設之選舉法庭
(A)憲法法庭
(B)普通法院
(C)行政法院
(D)中央選舉委員會附設之選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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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037), C(268), D(300), E(0) #442484
統計: A(142), B(2037), C(268), D(300), E(0) #442484
詳解 (共 10 筆)
#1264910
哪些案件是屬於公法爭議,但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來源:司法院)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法律特別規定不屬行政法院審理:
現-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行-刑事補償事件。
公-公務員懲戒事件。
關-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免-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
賠-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率-律師懲戒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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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24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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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928
選舉(罷免)訴訟: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罷免)訴訟涉及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應向該管民事法庭起訴。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普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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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987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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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130
請問,不是只有「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訴才走民事訴訟嗎?其他選舉罷免之爭議仍歸屬行政訴訟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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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620
| 第 126 條 |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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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3195
總統罷免由立法委員4分之1連署提出,全體立委3分之2同意,經公告半年,再由台灣自由地區公民投票,選舉人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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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057
請問總統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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