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下列關於信賴保護原則的說明,何者錯誤? 

(A)信賴保護之基礎可以是具體的行政行為,也可以是抽象的行政行為 

(B)對於人民的信賴,必須要完全的加以補償或保障 

(C)對於行政處分之作成,當事人提供不正確資料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D)法規制定過渡條款,亦屬對於民眾信賴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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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6348), C(540), D(195), E(0) #442489

詳解 (共 4 筆)

#721609

並非完全的加以補償

行程法 119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 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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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561
依據大法官釋字525號,適用信賴保護原則需全具備以下三要件:
1.
信賴基礎:指人民信賴政府會作某種決定的基礎,可以是抽象法規範(如法律或行政命令), 也可以是具體個案的決定(如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
2.
信賴表現:指人民因信賴國家之公權力作為將繼續有效,而為有關自身權益之處置。
3.
信賴值得的保護:人民信賴是否之誠實、正當,並斟酌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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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085

B是錯在完全加以補償嗎?是要改成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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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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