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員警甲懷疑乙經常利用其住所販賣安非他命,遂依法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於該搜索票上將安非他命記載為應扣押之物,員警甲後持該搜索票搜索乙之住宅,果真於乙客廳中的一個櫥櫃中 發現多包安非他命,又另於書房書桌之抽屜內發現 1 把手槍。員警甲於是將安非他命及手槍一 併扣押。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安非他命及手槍之扣押皆屬有令狀扣押
(B)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附帶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C)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另案扣押
(D)安非他命之扣押係屬有令狀之扣押,手槍之扣押係屬附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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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119), D(27), E(0) #3833138
統計: A(1), B(7), C(119), D(27), E(0) #3833138
詳解 (共 2 筆)
#7318250
1. 安非他命: 搜索票上已經明確記載安非他命為「應扣押之物」。既然是拿著法院核發的令狀(搜索票)並依照上面的記載進行扣押,這就屬於 「有令狀扣押」。
2. 手槍: 搜索票上並沒有記載手槍。警察是在執行毒品搜索時,意外發現了另一個犯罪事證(槍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可以先行扣押並移送法院。這在法律上稱為 「另案扣押」(又稱偶然發現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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