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關於證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係以其「證言」作為證據,性質上屬於供述證據
(B)證人經合法傳喚後,有到場之義務,但精神或心智障礙者,不在此限
(C)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 16 歲者,不得命其具結
(D)證人與被告訂有婚約者,得拒絕作證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45), C(14), D(17), E(0) #3833142

詳解 (共 2 筆)

#7312844
錯誤的是 (B)。   理由:   證...
(共 3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1
#7318290


• (A) 證人是據他所看所聽的內容進行陳述,以人的言語表達作為證據內容的,稱為「供述證據」。
• (B)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精神或心智障礙者並沒有被免除到場義務。雖然他們可能因為理解能力問題而在證言效力上有所不同,或者不命具結,但「傳喚到場」的義務依然存在。
• (C)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未滿 16 歲者,不得令其具結。
• (D)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第 1 項第 1 款,證人若與被告「現為或曾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訂有婚約者」,享有「拒絕證言權」。

4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904984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人義務」與「具結...
(共 8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