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大學法第26條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多少年?
(A)二年至四年
(B)一年至四年
(C)一年至五年
(D)一年至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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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8), B(348), C(29), D(50), E(0) #118132
統計: A(388), B(348), C(29), D(50), E(0) #118132
詳解 (共 3 筆)
#295410
一年就可以畢業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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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412
第 26 條
學生修讀學士學位之修業期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系、所、學院、學
程之性質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系、所、學院、學程之實際需要另增加
實習半年至二年;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修讀博士學位
之修業期限為二年至七年。
前項修業期限得予縮短或延長;其資格條件、申請程序之規定,由大學訂
定,報教育部備查。
身心障礙學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至多四年,並不適用因學業成績退學之規定。
第一項學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由教育部定之;碩士學位
與博士學位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獲得學位所需通過之各項考核規定,由大學
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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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588
一堆學校不是有大學+研究所的五年方案,就是這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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