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下列何者正確?
(A)廢止藥師證書
(B)廢止考試及格證書
(C)廢止畢業證書
(D)廢止藥局開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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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0), B(49), C(116), D(816), E(0) #1631584
統計: A(3860), B(49), C(116), D(816), E(0) #1631584
詳解 (共 10 筆)
#3174938
不服者二十日內向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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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450
回樓上,不是代表中央喔,他只是設出來專門處罰違法藥師的委員會
藥師法第 21-2 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由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
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藥師法 第 21 條
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衛服部或縣市政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二、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三、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者。
四、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五、藉其藥事專業身分為產品代言,而背書、影射產品具誇大不實之效能
,致有誤導消費者誤信廣告內容而購買之虞者。
六、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
七、前六款以外之其他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犯了以上錯誤都是直接丟給藥師懲戒委員會
而藥師懲戒委員會會給的處罰↓
藥師法第 21-1 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
一、警告。
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廢止執業執照。
五、廢止藥師證書。
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希望有回答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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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323
D是說藥局,藥局應該屬於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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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459
補回答10樓的問題
藥師懲戒委員會跟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是決議藥師的懲戒,而執行懲戒的是該管主管機關!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
- 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
第21-2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25條
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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