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是陷阱
藥局開業執★ ≠ ...
藥師法第21-1條
藥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不包含處罰鍰)
一, 警告
二, 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
三,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
四, 廢止執業執照 ---> (D)開業執照
五, 廢止藥師證書
第23條
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
員會之決議,應送由下列各該主管機關執行之:
一 廢止藥師證書: 送由中央主管機關執行之
二 其於懲戒方式,送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藥師懲戒委員會跟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是決議藥師的懲戒,而執行懲戒的是該管主管機關!
第21-2條藥師懲戒委員會、藥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送由該管主管機關執行之。
第25條本法所定警告、罰鍰、停業、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藥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14.有關藥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下列何者正確? (A)廢止藥師證書 (B)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