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被害人於警察偵查犯罪中未經具結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無證據能力
(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有證據能力
(C)如其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者,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D)被害人在警察偵查犯罪中所為陳述本即無具結之義務,故一律有證據能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6), B(271), C(962), D(123), E(0) #3215178
統計: A(166), B(271), C(962), D(123), E(0) #3215178
詳解 (共 8 筆)
#6049388
C是針對檢察官吧,這題目其實四個答案相對可以選的只有C,但是C明明就是102年第13刑事庭會議,是指檢察官可以類推,但是題目是寫警察,感覺把很多要素混合...
18
1
#6086643
意思是,如果被害人在偵查時,所製造之警訊筆錄,其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者,依「舉輕以明重」原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院外之陳述都可以例外當作證據了),因此,本於《刑事訴訟法》 第 159 條之 2、第 159 條之 3 之同一法理,例外也應該將被害人於法院外,警察製作的警訊筆錄,當然推定認為有證據能力
15
0
#6058486
B的意思是指要具結,才有證據能力,
但題目無具結,所以適用C的例外有證據能力
6
1
#6314302
被害人也算是證人,選A也沒錯ㄚ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