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關於傳統中華法系的描述,以下何者錯誤?
(A)以倫理、義務為本位
(B)有相當發達的民商法典
(C)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
(D)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
統計: A(305), B(5681), C(2721), D(1008), E(0) #221657
詳解 (共 10 筆)
看還珠格格好像只有王親貴族犯罪才送宗人府,一般人犯罪並不會送進宗人府。
看包青天好像砍人還有分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雖然是野史拍戲成分居多,
但也顯示出中國古代的身分階級制度差異。
(A)以倫理、義務為本位 ~正確。
(B)有相當發達的民商法典 ~錯誤。
(C)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 ~正確。
(D)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 ~正確。
~解析 :
(A)以倫理、義務為本位 ~正確。
(B)有相當發達的民商法典 ~錯誤。
(C)採身分差等立法原則 ~正確。
ANS :
「中華法系」的「弊端」:
一、「倫理」重於「法律」→ (「男尊女卑」、「父系主義」> 此即是「身分差」之說明)。
二、「家庭本位」→ (不重視「近世法學」之「個人主義」)
三、獨尊「儒家思想」 → (「儒家」認為「法律」僅為「道德」之「輔助工具」) 。
四、以「義務」為「本位」→ ( 未能與「權利」並重 ) 。
五、「刑法」的畸「重」;「民事」則形「簡略」 → (「法」與「刑」相當,雖有「民事」的規定,僅為「刑事」的「附庸」) 。
(D)曾經被東亞諸國所繼受 ~正確。
ANS :
「儒家文化圈」或「漢字文化圈」內的國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 在「歷史上」都受到「儒家文化」和「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這些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在「朝鮮」,當時 的《高麗律》、《經國大典》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 又比如「日本」的《大寶律令》、《養老律》、《服忌令》等;「越南」的《刑書》、《國朝通制》、《鴻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
因此(B) 不正確,非有發達之民商法典,而是以刑法為主之民刑合一法典。
~精修 (一) - 補充相關考題 :
傳統「中華法系」曾經被亞洲諸國所繼受,以下何者不在其列?
(A)印度 (B)日本
(C)朝鮮
(D)安南
~解析 :
一、「中華法系」又稱「律令體系」,是與「羅馬法系」、「英美法系」並列的法系之一,以〈周禮〉、〈儒學〉、〈唐律〉為「母法」發展起來的「東亞法律體系」,以「儒家思想」為「理論基礎」,以「禮法結合」、「德主刑輔」為「基本特徵」,重視「家族關係」、重視「君臣關係」的「法律調整」,重視「民間糾紛」的「調處解決」。
二、「中華法系」包括「古代」的《中國法》、《朝鮮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邏法》等。「儒家文化圈」或「漢字文化圈」內的國家如「日本」、「朝鮮半島」、「越南」,
在「歷史上」都受到「儒家文化」和「中國法律」的影響,曾屬於「中華法系」的一部分。這些國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內容,並以其為基礎,制定本國的法律。在「朝鮮」,當時
的《高麗律》、《經國大典》以〈唐律〉為藍本而制定;
又比如「日本」的《大寶律令》、《養老律》、《服忌令》等;「越南」的《刑書》、《國朝通制》、《鴻德刑律》,西夏法典《天盛律令》。
三、「中華法系」隨著「西方文化」強勢進入「漢文化圈」而趨於解體。「日本」率先移植「德國法」,「中國」以「日本」為「模範」制定了《六法全書》。
※另外補充資料說明 :
「安南」=「越南」:
1. 從遠古到現代,「越南」使用的「國號」有「文郎」(或是「越」和「於越」)、「甌雒」、「南越」、「萬春」、「野能」、「大瞿越」、「大越」、「大虞」、「越南」、「大南」等;
2. 但「歷史上」的「中國」、「朝鮮半島」、「琉球」、「日本」卻廣泛使用「交趾」(一作「交阯」)、「安南」等來稱呼該國,直到 19世紀初期才正式改稱為「越南」。
[ 參考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
戲劇把所謂的"身分差"具體呈現出了來,用這樣來記不就很好理解,連題目的核心都不懂了,有什麼資格批評?
~精修 (三) :
「中華法系」之「形成」:
一、創始時期: 我國法系是由數千年之文化孕育而成, 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礎」 ,其中充滿「儒家」的「仁義道德倫理」等「思想」和「禮治觀念」。
二、「中國法典」始於「唐」之《堯典》」、「虞」之《舜典》、而「夏」之《禹刑》、「商」之《湯刑》,為「近代刑法」的「張本」,由此可知「我國法律」之「傳統」是以「以刑法為主」,與「一般歐陸法系」是以「以民法為主」不同 。
※考生唸到這裡時經常會犯下一個錯誤,因為「中華法系」以「道德」為「核心」,「法律」脫離不了「禮教」的「思維」。因此,考生就會認為法律的基礎是道德,但這裡說法律的基礎是道德僅限於「中華法系」,若是現在的法治社會下,法律與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與道德則為相輔而成,無所謂優劣。千萬不要再犯這個錯囉!
[ 資料來源 : 法學緒論(奪分關鍵.快速記憶)雙效合一 2013高普.各類特考學儒 ]
~精修 (二) :
一、「中華法系」的「弊端」:
(一)「倫理」重於「法律」→ (「男尊女卑」、「父系主義」> 此即是「身分差」之說明)。
(二)「家庭本位」→ (不重視「近世法學」之「個人主義」)
(三) 獨尊「儒家思想」 → (「儒家」認為「法律」僅為「道德」之「輔助工具」)
。
(四) 以「義務」為「本位」→ ( 未能與「權利」並重 )
。
(五)「刑法」的畸「重」;「民事」則形「簡略」 → (「法」與「刑」相當,雖有「民事」的規定,僅為「刑事」的「附庸」)
。
二、「中華法系」:由數千年之文化孕育而成,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礎」,充滿「儒家思想」與「禮治觀念」;自古至今,始終為一獨立完整的法系。並具有「禮教」與「法治」相輔相成;「人治」與「法治」並行;「立法」之「根據」在「義務」不在「權利」;「法律」之「建立」基於「民本思想」;以「家族」為「本位」;未具「宗教色彩」;「民刑法合一」等特質。
[ 資來來源-網路 ]
「中華法系」: 一、「法治」與「禮治」配合 : 「中華法系」是由五千年「文化」孕育而成,「道德」與「法律」互為表裡,歷代不論「儒家」或「法家」,莫不以「禮」為「淵源」,故「法治」與「禮治」常「相互配合」,融於「法律」之中。
二、「法治」與「人治」的「併行」:
中國歷代「法律」迄未排斥「人治」的「重要性」,賢者在位,亦無不重視「法治」的「執行」,在「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的「原則」下,「中華法系」就具「法治」與「人治」併行的「特質」。
三、「民本觀念」的「重視」:
「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歷代無不以「重視人命」,「愛惜民力」為「法律」的「中心」,故「中國法系」甚重視「民本觀念」。
四、「宗教觀念」的「放任」:
「法律」對「宗教」,既「不鼓勵」也「不排斥」,此可從「我國憲法」規定 :「人民」不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見一斑。
五、「家庭制度」的「維護」: 「中華法系」均把「家庭」視為「法律」的「本位」,認為「家庭制度」為維繫「禮教」之「中心」,應特別予以維護。
六、「民、刑事件混同」: 「中華法系」過去的「法律」幾乎都是「刑法」,雖有「民事」規定,亦僅為「刑法」之「附屬」,故「民刑法律混同不分」,也稱得是「特質」之一。
(B) 是大陸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