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契約,性質上非為法定要式契約?
(A)旅遊契約
(B)人事保證契約
(C)夫妻財產制契約
(D)設立社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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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3), B(40), C(50), D(28), E(0) #1455687

詳解 (共 2 筆)

#5937586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人數、任期及任免。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任期及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七、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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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3588

民法756-1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1007條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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