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收養乙男及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 戊成年後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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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158), C(8), D(1), E(0) #1455692

詳解 (共 3 筆)

#4206592
民法 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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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482
民法983第一項第二款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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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562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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