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收養乙男丙女為養子女。乙、丙長大後各自婚嫁。乙生有一子丁,丙生有一女戊。丁、戊成年後 結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A)無效
(B)有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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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1), B(264), C(7), D(8), E(0) #633263

詳解 (共 2 筆)

#1380618
第 983 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 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 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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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621
丁戊是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 輩分相同, 非禁婚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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