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收養乙為養女,甲妻丙去世後,甲終止乙之收養,甲乙卻日久生情擬結婚,可否?
(A)不可,縱使終止收養,仍在禁婚之範圍
(B)可,甲乙已非親屬關係,不在禁婚範圍
(C)不可,甲乙仍為擬制血親
(D)可,禁婚之限制,不適用於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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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26), C(9), D(8), E(0) #633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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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568
民法第983條第3項:「第一項直系血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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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292
983 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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