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a1、a2……、a15 等人於民國 98 年 5 月間一起搭乘甲運輸公司之遊覽車出遊,因該車司機不慎而發生車禍,導致 a1、a2……、a15 各發生身體及財產上損害。若 a1、a2……、a15 擬以選定當事人方式選定 a1、a2 進行訴訟,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判決效力僅及於 a1、a2
(B)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
(C)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
(D)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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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79), C(597), D(254), E(0) #633273
統計: A(19), B(79), C(597), D(254), E(0) #633273
詳解 (共 6 筆)
#4154175
(A)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判決效力僅及於 a1、a2(X;判决效力及於全體。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第 2 項)
(B)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X;選定人之請求權分別而獨立,故須詳加表明)
(C)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O;被選定人由全體選出,更換亦須全體同意)
(D)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X;被選定人原則為當事人有和解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B)在未有特別約定下,a1、a2 為全體所提訴訟,其訴之聲明應表明給付全體被害人所請求金額總數予 a1、a2(X;選定人之請求權分別而獨立,故須詳加表明)
(C)被選定人 a1 之更換,應得其他選定人全體同意(O;被選定人由全體選出,更換亦須全體同意)
(D)除非有特別授權,被選定人無為選定人成立訴訟上和解之權利(X;被選定人原則為當事人有和解權利)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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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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