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甲(住臺北市仁愛路)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向臺北地方法院對乙(住臺北市博愛路)訴請返還 A 屋(位於高雄市,起訴時價值 3 億元),乙抗辯其對 A 屋有使用權,非無權占有,甲則否認曾同意乙使用A 屋。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均判決甲勝訴,乙於上訴期間內提起第三審上訴,指摘下級審法院對本訴訟無管轄權。試問下列有關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之敘述,何者最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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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92), C(75), D(511), E(0) #633280
統計: A(70), B(192), C(75), D(511), E(0) #633280
詳解 (共 5 筆)
#3201579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X)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X)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O;自為裁定移送)
對於不動產所有權無爭執的不動產物權訴訟,方有專屬管轄的適用,例如基於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的各種訴訟均屬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除去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
如係涉及不動產所有權有無的紛爭者,例如確認所有權存在之訴,則應適用10條2項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 10 條 (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因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 469 條 (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
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民事訴訟法 第 478 條 (廢棄原判決而自為判決之情形)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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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23
本題乃違背專屬管轄
固然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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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8043
(A)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因為下級審法院管轄是否有誤,非屬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X)
說明:&10(I)專屬+&452(I)但書+&469(3)後段=當然違背法令+&452:上訴(III)合法
(B)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因為乙未於第一審程序中抗辯法院無管轄權,已生應訴管轄之效果(X)
說明:確實違背&10(I)=違背公益+專屬 效力大於 應訴
(C)上訴有理由,將第二審判決廢棄,發回第二審法院(X)
說明:應發回該專屬法院(高雄地院),不是發回(II)審=>(II)審又不是專屬管轄法院發給他沒用!
(D)上訴有理由,將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廢棄,移送訴訟於高雄地方法院管轄(O)
說明:(III)審&481準用&452(II),用判決--跳審級--直接發回(I)審=高雄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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