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原告委任事務所不在同一處所之甲律師及乙律師為共同訴訟代理人並指定為送達代收人,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均授與上訴特別代理權。第一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書記官先分別以原告、甲律師及乙律師為應受送達人,而為送達。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丁於乙律師回國後,將判決書呈交予乙;將判決書送至原告住所,交由原告配偶收受; 將判決書送至甲律師事務所,因甲於前日發生重大車禍,成無意識狀態,送醫急救中,乃交由甲之助理丙收受。原告不服本判決,欲提起上訴,其上訴不變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原告配偶收受判決書翌日
(B)甲之助理丙收受判決書翌日
(C)乙之助理丁收受判決書翌日
(D)乙之助理丁將判決書呈交乙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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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77), C(798), D(40), E(0) #633279
統計: A(152), B(77), C(798), D(40), E(0) #633279
詳解 (共 7 筆)
#1429877
簡單來說 當郵差把判決書送達給乙律師事務所的丁助理代收時 這個送達就生效
後面發生的那一大串有的沒的 全部都是拿來唬人的
後面發生的那一大串有的沒的 全部都是拿來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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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343
這題的爭點應該是:複數訴訟代理人之送達有效起算。
所以是誰先收到就開始起算了。(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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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7118
丁不是乙的送達代收人啊= =
ABC都是合法送達,只是最早生效的是C
郵務人員先將判決書送至乙律師事務所,適乙出國,乃交由乙之助理丁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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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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