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下列關於參加人之法律地位,何者正確?
(A)參加人得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B)參加人以被參加人之名義提起再審之訴,應得被參加人之同意
(C)被參加人撤回起訴時,應得參加人同意
(D)參加人參加訴訟時,就被參加人已表明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參加人不得再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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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1), C(11), D(99), E(0) #633274

詳解 (共 4 筆)

#4030416
法條未規定參加人以被參加人名義提起再審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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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1條但書:
其(參加人)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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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參加人得逕以自己之名義,提起上訴
20 年上字第 1301 號
從參加人本於自己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得獨立為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提起上訴,只須該當事人未有反對陳述,則其因輔助當事人而提起之上訴,即應認為有效。

故原則上可以自己名義上訴,但如與當事人意思表示相反則不得獨立上訴。(參61條但書)


(D) 參加人參加訴訟時,就被參加人已表明不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參加人不得再予提出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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