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刑事訴訟法第 88 之 1 條規定之逕行拘提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 司法警察執行時如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B) 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
(C)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 科罰金之罪者為逕行拘提之事由
(D)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為逕行拘提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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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2), C(717), D(13), E(0) #29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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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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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3010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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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一年以下之罪,不得逕行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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