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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14.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A)14歲
(B)16歲
(C)18歲
(D)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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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Kate Lin 大三上 (2021/04/03)
回樓上Alice,目前(民國110年)依民法規定仍為20歲才是成年哦, 要2年後(即民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F
Shu 大一下 (2020/07/23)

姓名條例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後始得為之

14. 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依姓名條例第9條規定,應於幾歲後始得為之?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