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14. 甲乙離婚後,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與丙結婚。婚後,甲丙雙方才發現甲乙的離婚登記無效,則 (A)甲丙的結婚為重婚,無效 (B)甲丙雙方因為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姻消滅,所以結婚有效 (C)甲乙的婚姻因離婚無效,所以仍然有效 (D)甲乙、甲丙的婚姻均有效,但僅丙有權利撤銷甲丙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