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19. 妻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導致無法判斷日常生活事務時, (A)夫可以向法院主張判決離婚 (B)夫可以找兩個證人,自己填寫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C)妻的精神病如果是先天遺傳,且為夫在結婚時已知,則夫不可以主張離婚 (D)妻的精神病如果為後天罹患,則離婚後妻不可以向夫主張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