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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19. 妻罹患重大不治的精神病,導致無法判斷日常生活事務時,
(A)夫可以向法院主張判決離婚
(B)夫可以找兩個證人,自己填寫離婚協議書,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C)妻的精神病如果是先天遺傳,且為夫在結婚時已知,則夫不可以主張離婚
(D)妻的精神病如果為後天罹患,則離婚後妻不可以向夫主張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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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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