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29. 甲立遺囑後死亡,未有子女與父母。甲的繼承人妻乙與甲的兄弟丙、丁三人就他的遺產三千 萬元的特留分,分別為若干? (A)乙為七百五十萬元,丙、丁各為三百七十五萬元 (B)乙、丙、丁各為五百萬元 (C)乙為七百五十萬元,丙、丁各為二百五十萬元 (D)乙為一千萬元,丙、丁各為二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