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原本想要放火燒死消防隊員乙,卻誤認乙的鄰居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乙執勤前往救災,因火勢過猛,乙丙兩人同被燒死於火場。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B)甲因燒錯房子,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C)對於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儘管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有發生公共危險一事,但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D)甲為縱火之時,其所想要殺害的其實是乙,而並非丙,故對丙之死亡僅成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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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8), C(1433), D(125), E(0) #1035000

詳解 (共 6 筆)

#2288708

放火本身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 刑法§173(放火燒燬現住建物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③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④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然後因為放火燒死了乙丙兩人,故又觸犯殺人罪 - 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①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③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放火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放火+殺人",屬於刑法§55(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及限制)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下為個人淺見,歡迎提出討論或更正

(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 刑法§173有罰未遂,只有故意犯有罰未遂甲在放火燒房子前就已經"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刑法§13故意、準故意),不管甲燒對燒錯房子,放火燒有人建物本身就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


(B)甲因燒錯房子,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犯罪成立要件首先要先判斷是否有構成要件(刑法法條有規定的處罰)該當性(達到法條所規定),甲放火燒有人建物就已觸犯刑法§173,故客觀構成該當性已確定。

(C)對於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儘管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有發生公共危險一事,但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 正確。就算甲不知道自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甲還是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所以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D)甲為縱火之時,其所想要殺害的其實是乙,而並非丙,故對丙之死亡僅成立過失

→ 甲縱火燒錯房子,可是甲的認知是"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此為客體錯誤(目的認識錯誤),客體錯誤以既遂論,故對丙之死亡成立殺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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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782
放火燒毀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為抽象危險 (有做就構成犯罪)
燒錯房子 非為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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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9070
D選項 甲誤認丙為乙,被侵害的法益都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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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863
非刑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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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500
(B)不法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視所欲保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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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391
為什麼不是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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