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原本想要放火燒死消防隊員乙,卻誤認乙的鄰居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乙執勤前往救災,因火勢過猛,乙丙兩人同被燒死於火場。以下敘述何者為是?
(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B)甲因燒錯房子,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C)對於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儘管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有發生公共危險一事,但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D)甲為縱火之時,其所想要殺害的其實是乙,而並非丙,故對丙之死亡僅成立過失
統計: A(28), B(18), C(1433), D(125), E(0) #1035000
詳解 (共 6 筆)
放火本身已觸犯公共危險罪 - 刑法§173(放火燒燬現住建物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①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③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④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然後因為放火燒死了乙丙兩人,故又觸犯殺人罪 - 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①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②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③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放火的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放火+殺人",屬於刑法§55(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及限制)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以下為個人淺見,歡迎提出討論或更正
(A)甲因燒錯房子,故對其所燒毀丙的住家的行為欠缺故意
→ 刑法§173有罰未遂,只有故意犯有罰未遂。甲在放火燒房子前就已經"有認識並有意使其發生"(刑法§13故意、準故意),不管甲燒對燒錯房子,放火燒有人建物本身就已經觸犯公共危險罪。
(B)甲因燒錯房子,故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 犯罪成立要件首先要先判斷是否有構成要件(刑法法條有規定的處罰)該當性(達到法條所規定),甲放火燒有人建物就已觸犯刑法§173,故客觀構成該當性已確定。
(C)對於放火燒毀現住建築物罪,儘管行為人並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有發生公共危險一事,但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 正確。就算甲不知道自己會觸犯公共危險罪,甲還是觸犯了公共危險罪,所以並不妨礙主、客觀構成要件之合致性
(D)甲為縱火之時,其所想要殺害的其實是乙,而並非丙,故對丙之死亡僅成立過失
→ 甲縱火燒錯房子,可是甲的認知是"丙之住家為乙的住家而縱火",此為客體錯誤(目的認識錯誤),客體錯誤以既遂論,故對丙之死亡成立殺人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