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運送人對於託運物之遲到、毀損或滅失應負何種責任?
(A)過失責任
(B)中間責任
(C)特別事變責任
(D)通常事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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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1), C(25), D(182), E(0) #70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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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34 條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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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

不可抗力責任:指人力所不能抗拒者,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例如颱風、地震、戰爭等。

通常事變責任:指債務人縱盡其應盡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的事故,例如因第三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履行障礙。


民法第634條

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n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n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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