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98年11月公布之特殊教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鑑輔會成員包括教師團體
(B)鑑輔會之女性成員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C)特殊教育經費在中央不得低於教育預算4.5%
(D)特教評鑑得採每4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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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448), C(45), D(77), E(0) #74839
統計: A(61), B(1448), C(45), D(77), E(0) #74839
詳解 (共 6 筆)
#2215984
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
由本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
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A)、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
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
業領域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
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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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19
對呀!是第六條,選項中指得是鑑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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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623
是第6條的鑑輔會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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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9847
D也錯! 已改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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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88
依據特殊教育法(民98)
第5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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