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行車時速 不得超過4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 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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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332), C(0), D(0), E(0) #275102
統計: A(107), B(332), C(0), D(0), E(0) #275102
詳解 (共 5 筆)
#574423
第三章第五節 行車速度:
1.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時速均不得超過50公里
2.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亦即小巷道),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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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0551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法條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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