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下列何種撤銷應向法院聲請? 
(A)贈與的撤銷 
(B)被詐欺所為意思表示的撤銷 
(C)暴利行為的撤銷 
(D)意思表示錯誤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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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473), C(677), D(145), E(0) #1545819

詳解 (共 3 筆)

#2274016

(A)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B)民法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C)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D)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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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0855
暴利是違法 要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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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5825
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因被詐欺...
(共 1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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