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
(A)代位性
(B)對世性
(C)從屬性
(D)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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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89), C(321), D(921), E(0) #1545826
統計: A(89), B(89), C(321), D(921), E(0) #1545826
詳解 (共 2 筆)
#2274042
不可分性
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 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第 869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 響。 前項規定,於債務分割或承擔其一部時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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