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設甲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擔保乙的 2 千萬債權,嗣後甲將 A 地的一部分分割讓與於丙(登記為 B 地),而
乙亦將其對甲債權中的 3 百萬元讓與丁。在此情形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此為抵押權何種特性?
(A)代位性
(B)對世性
(C)從屬性
(D)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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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4), B(495), C(1865), D(5816), E(0) #570249
統計: A(434), B(495), C(1865), D(5816), E(0) #570249
詳解 (共 10 筆)
#82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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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343514
(A) 代位性: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但抵押人因滅失而得受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即所謂的「抵押權之代物擔保性」
(B) 對世性:物權人得對任何人主張其權利。
(C) 從屬性: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C) 從屬性: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D) 不可分性:不動產經分割/讓與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題目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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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9054
從屬性: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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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870
抵押權為不可分性,債權為從屬性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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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90
對世性:可對抗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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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7813
重點在【乙、丁的債權仍存在於 A 地 及 B 地之上,不因抵押物及抵押權的一部讓與而受影響】
前面敘述在模糊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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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093
民法第881條第一項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因為民法第881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抵押權會因為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例外抵押人因為原抵押物滅失而受賠償者,抵押權人對該賠償的抵押權繼續存在。
該賠償就是來代替原抵押物,所以稱為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因為民法第881條第一項規定,原則上抵押權會因為抵押物滅失而消滅;
例外抵押人因為原抵押物滅失而受賠償者,抵押權人對該賠償的抵押權繼續存在。
該賠償就是來代替原抵押物,所以稱為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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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319
但很可能因為這題就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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