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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三等◆法學知識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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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此一規定,通常在法學方法論上被稱為何?
(A)裁判解釋
(B)立法解釋
(C)行政解釋
(D)司法解釋
身障三等◆法學知識
-
99 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3374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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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07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花花布布
國三上 (2013/06/04)
有:「」的都.....
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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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李采靜
高三下 (2013/06/04)
法律直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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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Rouryin Wen
高一下 (2013/06/04)
(B) 立法解釋:以法律規定直接對某用語解釋
(C)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執行法令時,所為關於法令的解釋(僅限於機關主管的職權範圍)
(D) 司法解釋:司法官或司法機關對於法規所為的解釋
(A) 審判解釋:包含在司法解釋的範圍內,例如最高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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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刑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此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