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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 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項「自由處分金」之立法意義在提供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可以擁有一筆雙方協議出來的金額,自己決定如何花用。下列何者較能用來說明上述立法的意義?
(A)突顯家務勞動者對社會的貢獻程度
(B)考量國民生產毛額計算之實際價值
(C)解決夫妻財產制度不符性別平權之困擾
(D)提高家庭經濟活動對經濟成長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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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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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oBin :) 國二下 (2016/12/15)
第一千零十八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理由  一、.....看完整詳解
17F
吳丞毅111地特三等+11 大二下 (2022/12/25)
題目說夫或妻,並不是為使妻有可以自由使用的金額。
就代表不是指性別平等
1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20)

(0910604 增訂)

民法

第 1018-1 條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 立法院公報 第九十一卷 第四十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沈委員智慧等九十一人提案說明

1.本條新增。

2.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各國立法例已朝向視夫妻為合夥關係,因而基於婚姻協力,如夫妻之一方從事家事勞動或對他方配偶之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致他方之財產增加或支出減少,自己之財產卻未增加,或無供自己自由處分之金錢,實有欠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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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20)

就業失業統計常用統計指標編算概念簡介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例3:林小姐是家庭主婦,
主要在家料理家務
平常有接一些手工縫製代工
她算是「非勞動力」還是「就業者」?

答:如果有一個人同時具有 2 種以上的身分時,
應按 1.就業 2.失業 3.非勞動力的優先順序歸類
林小姐在家料理家務
另一方面利用家事餘暇接一些代工賺取報酬
同時具有「非勞動力」和「就業者」身分,
就業者」答填順序優先於「非勞動力
故林小姐應屬於「就業者」。

例3:余小姐在家幫人帶小孩,算不算是 「就業者」?

答:是的,余小姐在家當褓姆,
幫人帶小孩並領有報酬,應該視為「就業者」,
但是有些爺爺奶奶、外公外婆
"義務"照顧自己的孫子,則不算是「就業者」。

5 民法第 1018 條之 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