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董事甲,違法執行職務導致公司受損,股東會擬決議解任之。公司法
有關解任董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公司股東會如欲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其股東會應以特別決議為之
(B)A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股東乙欲提起解任董事之訴,至少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
數百分之三之股份
(C)A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符合持股條件之股東如欲訴請法院裁判解任甲,應於股
東會後30日內為之
(D)A公司股東會如未通過解任董事甲之議案,監察人得隨時提起解任董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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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19), C(67), D(450), E(0) #3139855
統計: A(58), B(119), C(67), D(450), E(0) #3139855
詳解 (共 5 筆)
#6180954
針對選項D,前面的解答援引公司法第227條準用第200條當作理由是不對的,因為該條準用第200條,意指股東會未決議解任「監察人」時,少數股東得在30日內訴請法院解任監察人,不是指監察人提起解任董事訴訟要在30日內為之,前面的解答可能對於上開法條的適用有誤會。
現行公司法未賦予監察人可以「主動」解任董事的權限,此由第212條至第214條規定可以知道,監察人都是「被動」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即起訴之原告為公司,原告法定代理人為監察人(最高法院111台上2144裁定參照)。
故選項D錯在監察人根本無法主動提起董事解任訴訟,而不是錯在「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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