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買賣物之瑕疵價金減少請求權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於買受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demongreg914 小三上 (2016/08/02)
87台上2872決: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請求減少價金,實係主張減少價金,不以出賣人承諾為必要,與同條項規定解除契約之性質,同屬形成權,該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A)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B)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C)民法第365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 ,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 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D)民法第365條第2項規定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
5F
|
6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