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行政執行法上即時強制之方法?
(A)對人之管束
(B)對物之扣留
(C)對住宅之進入
(D)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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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28), C(416), D(10036), E(1) #165453
統計: A(107), B(28), C(416), D(10036), E(1) #165453
詳解 (共 5 筆)
#118690
| 即時強制 | ||
| 第 36 條 |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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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89
即時強制之方法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怠金為間接強制: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怠金為間接強制:
| 第 28 條 |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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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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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8872
口訣:人物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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