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處分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廢止是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而言
(B)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為之
(C)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遭廢止者,其廢止之效力得溯及既往
(D)對於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機關應就廢止後所生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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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635), C(757), D(4476), E(2) #165457

詳解 (共 10 筆)

#215858

★授益處分的廢止只有「依據法規變更後,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者」或「其他防止或除去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對這兩者才有合理補償,因為無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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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814
120~126真的是每年必考的法條(授益處分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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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55
第 120 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 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 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 訴訟。
第 121 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 122 條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第 126 條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 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 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 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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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00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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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25
(B)行程法§124(廢止授益處分之除斥...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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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29

廢止授益處分只有$123 第4 第5款有信賴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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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698
第 125 條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 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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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548
(D)對於保留廢止權之行政處分,機關[應]就廢止後所生之損失給予合理之補償→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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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7993
(D) 不用給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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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4957

D的選項不是把"應"改成"得"

後面敘述是對的,是錯在前面的敘述。

改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這兩種情況行政機關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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