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行政處分撤銷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撤銷
(B)行政處分之撤銷,僅得由原處分機關為之
(C)非授予人民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加以撤銷,不受任何限制
(D)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統計: A(376), B(114), C(185), D(5463), E(0) #165466
詳解 (共 10 筆)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C 行程117但書1款,針對違法負擔處分,雖無信賴保護問題本應能撤銷,但若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就還是不能撤銷,係情況決定。但書2款,針對違法授益處分,違法VA本應得撤銷,但因授益VA生信賴利益問題,當該利益顯大於公益仍不能撤銷,係存續保護。
撤銷需要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 其但書就是不得撤銷的限制, 因此行政機關的撤銷權並非不受任何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AC一定不能選,至於BD:
D~基於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的考量,合法行政處分廢止的效力原則上應自廢止後發生,
除非因授益人未履行授益行政處分的負擔時,例外才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參照行程法第125條)
故D也不能選。
B~行政處分之撤銷,是指行政機關將已生效之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廢棄,使其失去效力之謂。
而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則上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程法第118條)。
故若是授與利益的行政處分(例如:發給補助金)經撤銷而有溯及既往失效的情形時,
授益人就應該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程法第127條)。
我覺得B選項是在問 --> 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生 "失去效力" 之效。
所以第127條才會說要返還(現在及過去)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
相較之下,B是正確的。
其實BD用例子去想也會選B,而當初寫這題時的立即反應就是選B,不過現在看來題意的敘述不是很好...
不知道有沒有解決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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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撤銷係針對合法之行政處分
B行政處分之撤銷原則上溯及既往生效
C行政處分之廢止係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
D行政處分之廢止原則上溯及既往生效
- 考選部答案給B,請問怎麼解釋?
請問大家 我想知道c選項的錯誤在哪裡 謝謝
(A)授予人民利益之行政處分,非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不得撤銷
→個人見解:
授益處分並非惟有「補償處分相對人之信賴利益」後方能提起撤銷或廢止,倘若有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五款情事者,即「法規准許廢止者」、「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及「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之情形,仍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惟事後仍須依循同法第126條之規定,給予合理之補償。
PS:本題雖探討的主題為行政處分之撤銷,惟有關(A)選項之內容並未明卻載明此選項所述之行政處分究竟為合法抑或違法,合先敘明。
行政程序法 § 123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 § 126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