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處分?
(A)環保主管機關對於危害健康之產品命令禁止銷售
(B)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行為
(C)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人民出境,通知限制對象之該函副本
(D)機關長官應經上級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之資遣公務人員決定
統計: A(207), B(3110), C(1088), D(846), E(0) #165470
詳解 (共 10 筆)
(B)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決議文有提到:
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之地位(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理由書第2段參照)。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人民出境,通知限制對象之該函副本
財政部副本之性質:
1.
早期之實務見解:財政部該項函請限制出境,僅係請求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對原告予以限制其出境,而原告應否受限制出境,有待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之決定。是該
項函送行為,顯尚不發生限制原告出境之法律上效果,自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而該項函件副本之送達原告僅屬事實之通知,尤非處分書可比(參行政法院72年
11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2.晚近之實務見解: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當否,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即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參行政法院83年3月庭長評事聯席會議)。
所以根據目前實務之見解,該副本應定性為行政處分。
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為行政契約。
(C)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人民出境,通知限制對象之該函副本
是行政處分嗎?
理論上,前階段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的通知行為,若符合作成處分機關依法應予尊重而不得變更其決定’
具行政處分要素(行政機關 公權力 單方 行政行為 對外法律效果 特定)’
副本且由前階段機關送交當事人,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則屬行政處分。
本選項是學者吳庚的看法)
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二九二八號解釋謂:「公立學校聘請教職員,係屬私法上契約關係。學校當局之解聘;並非行政處分,如在約定期限屆滿前,無正當事由而解聘者,該職員得提起民事訴訟以資救濟,不得提起訴願」。
D:未經核准之資遣公務人員決定<---仍是公權力措施所以仍是行政處分
30.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98年身四Q.30]
(A)對陳情之函覆
(B)有關法條內容之通知
(C)催繳罰鍰函
(D)各大學校、院、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