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是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中那一種類型的應用?
(A)決定裁量
(B)規範概念
(C)選擇裁量
(D)決定裁量及選擇裁量之同時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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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115), C(4553), D(1313), E(1) #165479

詳解 (共 7 筆)

#202233
(一)    「決定裁量」與「選擇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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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314
行政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例如你在小巷子沒戴安全帽騎摩托車要到30公尺外的小七買東西,結果被警察攔下,按規定要開單罰緩五百元,可是警察覺得你情節輕微,就口頭告誡而不開單,因此警察可以"決定"要不要對你開單罰緩。這就是"決定裁量"。
這題題目說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即你有社維法第63條規定的其中一個行為,那裁處機關可以"選擇"要處罰你拘留3日或是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緩。這就是"選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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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8333

決定裁量vs選擇裁量

決定裁量(行動裁量、決意裁量、決策裁量):指與構成要件實現時,行政機關得自由決定是否採取一定措施

選擇裁量:行政機關得於各種措施中選擇一種或數種行之,或在數名義務人中選定處分的相對人

在這兩個條件下,又可分為三個類型

(1)法律賦予決定裁量而沒有選擇裁量

(2)法律賦予「選擇裁量而沒有決定裁量

(3)法律同時賦予二種裁量

個案裁量vs一般裁量

個案裁量:法律授予行政裁量的目的,在使行政機關於實際執法時,得已針對個案的具體情況,衡諸法規的意旨(立法目的),合目的性及合理性的考量,以便做出切合個案情節的決定。換言之,行政裁量權的授予,旨在實現個案正義。

一般裁量:上級行政機關就裁量的事項以作業要點或注意事項方式,訂定統一的標準,以作為執法人員行使裁量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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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505
C n取一是選擇
yes or no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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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798
要罰還是不罰→決定裁量罰了要用哪一種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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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5243
決定裁量> 要罰不罰選擇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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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392
決定要不要
選擇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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