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行政機關採取即時強制之要件?
(A)阻止犯罪之發生
(B)阻止危害之發生
(C)避免急迫之危險
(D)經間接強制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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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37), C(105), D(4491), E(0) #1608364

詳解 (共 7 筆)

#2306497


第 36 條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n時,得為即時強制。n即時強制方法如下:n一、對於人之管束。n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n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n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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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824
行政執行法§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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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271

(D)→採直接強制,非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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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793
D: 行政執行法32條:經間接強制不能達...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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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6406
第 36 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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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234
D 是指「行政執行法」的 “直接強制” 第 28 條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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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683
行政執行法 第 36 條 I.行政機關...
(共 1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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